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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婚育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前,应当持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介绍信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附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处于妊娠期的育龄妇女应出示一孩生殖健康服务卡或二孩准生证;已生育子女 的,应提出交由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应提交处理执行情况。
2、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人有关证件、证明材料之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暂缓办理或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
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尚未处理或没有处理到位的;
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姻生育真实情况的。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持证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或者涂改。《婚育证明》丢失或者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婚育证明》。
办证收费标准:免费.
发布时间:
2006-5-9 16:40
信息类别:
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
抚州市人口计生委
发 布 人:
抚州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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