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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预公开制度(试行)
 
  为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做到政务公开,提高计划生育立法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有关部门在制定规范公民行为的规定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包括涉及收费、罚款的标准、对象、期限等)时,应当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二、在实施规范公民行为的规定实行之前,必须提前将此文件向社会公开。  

  三、涉及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各种办事程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其他事项必须提前向社会预公开。

 

发布时间:2006-5-9 16:27
信息类别:办事指南
信息来源:抚州市人口计生委
发 布 人:抚州市人口计生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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