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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机关作出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不包括社会抚养费)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二、行政机关在制定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规定时,视需要进行听证。
三、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
四、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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