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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优化法治意识,自觉依法办事。切实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不断把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同时积极组织本系统的工作人员学习《行政许可法》,掌握《行政许可法》,强化督促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系统的工作人员依法办事,文明执法,按法定程序办事。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的依据、内容、程序、期限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的相关要求,对需要作出相关说明、解释的及时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
二、优化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全市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以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办事不拖拉,矛盾不回避、工作讲效率、追求高质量。积极推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和过错追究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优化服务意识,牢记根本宗旨。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我们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作风,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坚持便民的原则,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处理的情况、结果及时进行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相关存档记录。强化基层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严禁乱设收费项目和搭车收费。
四、优化廉政意识,促进行风建设。要加强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引导,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做到执政为民廉洁从政、克己奉公,坚决杜绝索、拿、卡、要,规范行政行为。积极开展转变作风年活动,不断促进行风建设,进一步树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者的良好形象。
我们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和全市人民 的监督,也真诚地希望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认真对待,积极采纳,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和作风,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抚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办公室 联系电话:8223445
科学技术科 联系电话:8261632
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8261703
宣传教育科 联系电话:8261593
规划统计科 联系电话:8261592
监察室(信访室) 联系电话:8215031
协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215071
宣传技术指导站 联系电话:8219564
避孕药具管理站 联系电话:8223324
地址:抚州市临川大道770号(南湖路口)
市计生委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1、办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办理部门:科学技术科
3、办理对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4、办理条件: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
(1)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
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技术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手术室远离茅厕、垃圾堆、蓄厩、污水沟等污染源;有诊室、咨询室、妇检室、手术室、药具室、观察室,其中手术室和妇检室必须分设;手术室面积12—16平方米,手术间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和天光板及边角光滑便于清洁消毒,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手术间内不设洗手池。手术间外设缓冲区,有上下水道、水龙头和刷手池;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有必要的辅助用房。
基本设备: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妇科手术床、单头冷光手术灯、紫外线消毒车(灯)、手术器械、移动器械台、高压消毒锅、妇科冲洗设备、术前洗手设备 、浸泡器械桶、敷料柜、输液器具、放(取)宫内节育器包、手术圆凳、污物桶、术后休息床);诊断及检验设备(B超、 妇科检查床 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器材);治疗及其他设备(妇科病治疗或理疗仪);避孕药具专柜;必要的宣传品和咨询挂图、模型。
人员配备:技术人员配备2—4名,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医学专业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并已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规章制度建立: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规程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2)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输卵(精)管结扎术。
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800平方米以上;交通便利,环境无污染;设诊室、咨询室、妇检室、医学影像室、生化检验室、药房、康复室(不少于10张床),分设门诊手术室和住站(院)手术室,门诊手术室符合放置宫内节育器(IUD)和人工流产术的要求(参见乡级标准),住站手术室设有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水磨石或地砖地面,墙面贴瓷砖,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毛玻璃窗户,弹簧活动门,有纱窗和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2个以上水龙头;必要时应有取暖和降温设施;业务科室、医技科室的建筑布局、人物流向合理;有满足拟开展业务要求的其它工作用房。
基本设备: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妇科手术床、四孔以上无影灯、单头冷光手术灯、电动吸引器、专用电动人流吸引器、手术器械柜、移动器械台、一定数量的计划生育手术器械包含放(取)宫内节育器包、人工流产包、输卵管结扎包、输精管结扎包等、导尿包、妇科手术器械包、剖腹探查包、高压灭菌设备、空气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灯或消毒车)、必要的抢救设施及备用的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注射器、输液设备、输氧设备、抢救药品等、术前洗手设备、术后休息床;辅助诊断设备(妇科检查床 、台式线阵B超 乳腺诊断仪);实验室检验设备(冰箱、离心机、巴氏细胞染色设备、生物显微镜及其它血、尿常规检验设备);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妇科病治疗或理疗仪、常用药品、避孕药具专柜);
人员配备:有专门从事所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10—15人,其中至少有2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规章制度: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与转诊等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各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许可数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每县1个,临川区2个;乡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每个乡镇1个,但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5、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市计生委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市计生委负责对“服务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市计生委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进行实地考察核实和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市计生委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项目,对不准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6、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 暂无收费
8、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监察室8215031
9、办事纪律:对违反“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处理。
10、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1、办理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2、办理部门:科学技术科
3、办理对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
4、办理条件: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申领《合格证》需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提交所需材料。
(2)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由设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建档、填写《合格证》后颁发。
6、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暂无收费
8、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监察室8215031
9、办事纪律:对违反“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处理。
10、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
(2)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3)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4)县级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在岗的证明文件。
(三)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1、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办理部门:规划统计科
3、办理对象:本级计划生育系统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
4、办理条件:
(1)计划生育系统的统计调查是指为收集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及其事业发展情况制发的各类定期、不定期报表和组织的各种专门调查,包括运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开展的调查。
(2)本级计划生育系统各工作机构、直属挂靠单位单独、联合或与其它单位联合组织的统计调查,均要进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
(3)设计统计调查前,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涉及重大问题的统计调查,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4)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范围必须与组织统计调查的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5)拟调查资料能从已批准实施的或其他部门已进行的各类统计调查中收集到的,不得重复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或抽样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搞定期调查。新制定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已制发的统计调查重复、交叉、矛盾。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
(1)系统内各单位送审统计调查时,应当以单位名义向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送审核函,同时提交统计调查方案及有关文件。
(2)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在接到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的统计调查方案提出拟予批准或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
经审核拟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政首长批准后,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
暂缓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计生统计工作机构将审核意见及理由复函给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未经审批、暂缓批准、不予批准的统计调查,不得组织实施。
(3)暂缓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由提出统计调查的单位根据计生统计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修改、调整后,依照前二款重新审批。
(4)予以批准的统计调查,由同级计生统计工作机构编制表号并备案,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名义批准执行。
(5)已经批准的统计调查,实施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不得自行变动其中的内容。确需变动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6、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暂无收费
8、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监察室8215031
9、办事纪律:对违反“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处理。
10、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核函;
(2)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方案;
(3)其它有关文件。
(四)因医学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批准
1、办理依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办理部门:科学技术科
3、办理对象: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
4、办理条件: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其他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本许可项目无数量限制。
5、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材料后作出许可决定。
6、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不收费任何费用。
8、监督部门和监督电话:监察室8215031
9、办事纪律:对违反“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予以处理。
10、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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